697期 第596期 本期开刊时间: 2007-07-24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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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在美诉人身损害赔偿案宁陕公路段二审胜诉
新闻作者:郑永安 谢亚忠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王在美诉宁陕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近日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06年8月16日上午10时,宁陕县汤坪镇青草村会计柯蕊昌到汤坪镇参加党代会,骑自行车行至210国道西万路宁陕境内汤坪镇K1130+200处,在无任何障碍物的情况下,不慎从一座小桥和路连接处桥栏杆和御水墙之间的空隙摔出路外侧河滩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的妻子王在美于今年1月将宁陕公路管理段告上法庭。原告王在美称:“其夫柯蕊昌在2006年8月16日因参加汤坪镇会议,骑自行车行驶至汤坪时,从右边桥头栏杆无任何标志与路墩之间摔入桥下死亡”。并提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68427.5元”赔偿的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柯蕊昌出事地点的桥栏杆立柱和公路御水墙之间所形成的空间,是公路建设初期按照公路设计部门设计、施工规范建设形成。路面无任何障碍或其他影响人车通行的瑕疵存在,被告已尽到充分的养护管理职责。柯蕊昌发生事故死亡与被告的养护管理职责之间无必然的内在因果关系,被告无过错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原告王在美不服宁陕县人民法院判决,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发生事故的地点路面平整,安全设施规范。宁陕公路段已尽到了公路养护职责,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陕公网安备 61019002000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