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4期 第1793期 本期开刊时间: 2019-07-16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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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路政中队27万余元路产追偿案胜诉
新闻作者:张 芳

本报讯  近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省交通集团西镇分公司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路产损失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该单位的诉讼请求,这标志着西镇分公司首例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追赔的路产案件胜诉。此次胜诉足额追回了国家公路路产损失27万余元,依法维护了西镇高速路产路权。
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仝武生驾驶晋M5123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云南省金平县出发前往陕西省宝鸡市,4月12日凌晨3时05分,行使至包(头)茂(名)高速公路西安至镇安路段(西安方向)K1022+700处,因驾驶制动装置技术状况不良及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发生侧翻,当事人仝武生现场死亡,公路路产损坏严重。经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交警大队勘验认定,驾驶员仝武生驾驶制动装置技术状况不良的机动车超限速行驶,是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仝武生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损毁西镇高速公路波形梁护栏37块、护栏钢桩26根、波形梁护栏立柱紧固连接件35套、塑料防眩板56套、立柱式条向标2套、附着式轮廓标9个、交调站1套、草皮29平方米、污染路面(机油)26平方米,路产损失共计270004元。
按照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流程,西镇分公司镇安路政中队给当事人仝武生的父亲仝水利下发了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修复告知单和陕西省公路路政赔补偿通知书,并多次通知仝水利及车辆投保的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处理本次事故所造成的路产损失,但对方以正在筹钱以及对路产损失金额有争议为由拒绝处理。镇安路政中队收集了案件的全部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路产修复合同、票据后,2018年下半年由西镇分公司委托陕西省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向安康市旬阳县赵湾人民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仝水利和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赔偿路产损失270004元。一审旬阳县赵湾人民法庭判决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十日内赔偿西镇分公司经济损失270004元,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对路产赔偿款部分不予认可,提出油污等30000元的款项不予理赔,并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发生后,西镇分公司高度重视,成立专案工作组,由分公司领导负责,省交通集团法律顾问、路政执法人员密切协作,全面收集证据,对争议重点详细研究,反复商讨应对方案。
2019年4月,该诉讼案件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审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西镇分公司的主张,作出判决,二审判决结果维持原判,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赔偿西镇分公司路产损失27000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按时向西镇分公司支付全额路产赔偿款。该诉讼案件的胜诉,为西镇分公司依法维护路产路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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