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29日,全省交通系统车辆外挂治理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按照交通部、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6部委文件要求和省交通厅统一部署,我省将从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车辆外挂集中治理活动。会议安排了集中治理车辆外挂的相关工作,动员全省交通系统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信心、统一认识、凝聚力量、克难攻坚,确保车辆外挂治理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王明祥参加会议并讲话。 车辆外挂,是指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我省户籍,在我省境内长期经营运输,但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并缴纳公路养路费等国家费(税)的机动车辆。近年来,我省车辆外挂日趋严重,造成公路规费等费(税)大量流失。据不完全统计,我省累计外挂车辆多达14117台,131230吨,每年流失公路规费约2.5亿元,不仅影响了我省公路交通建设,给交通安全带来了隐患,而且对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 6月5日,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方案全面阐述了车辆外挂治理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认定标准、实施步骤、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等,为我省全面开展部门联合治理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 王明祥在讲话中指出,治理车辆外挂不能按部就班,必须抢先一步,先行展开,早动手、早见效。征稽系统要迅速行动起来,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对全省交通系统治理外挂工作,王明祥要求,一是要深化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治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车辆外挂不仅造成我省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大量流失,干扰我省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还给交通安全、畅通带来了隐患,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省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部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省车辆外挂治理工作。二是要确保良好开局、首战必胜,务必取得治理工作的显著成效。各单位要有打攻坚战的准备,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找准突破口,从钉子户、难缠户入手,一治到底,达到净化征费环境的目的;要边治理、边总结、边完善;始终保持治理工作的强度,彻底打消外挂车主“躲过这一阵一切又照旧”的侥幸心理。三是要依法治理、文明执法,杜绝治理工作中的“三乱”现象。要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强化优质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外挂车辆回转业务;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对所有参加治理工作的执法人员,要进行“一个不漏”的培训;对有公路“三乱”现象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四是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形成治理车辆外挂的整体合力。交通系统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省交通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协调,统一行动,特别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治理车辆外挂工作取得实效。 省厅要求各征稽单位,对确认的外挂车辆,要责成车主在2007年9月30日前办理转籍手续,从转籍之日起在我省办理养路费建档并开始缴纳养路费。对难以办理转籍手续的,由车主提出在我省缴纳公路养路费的书面申请,从申请之日起按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缴纳公路养路费。在2007年9月30日前,主动转回我省注册登记或主动在我省缴纳养路费的,可在包缴比例上给予一定优惠。对已缴费至2007年9月底的外挂转回车辆,按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足额补征差额部分养路费,在外省预缴10月份以后养路费由车主自行回原缴费地退费。从2007年10月1日起,对未主动转回的外挂车辆,按我省养路费标准补征2007年6月至9月差额部分养路费,2007年10月1日起按我省养路费标准全额计征,并处不超过应缴养路费额30%至50%的罚款。对预缴部分养路费由车主自行回原缴费地退费。 会议宣读了国家6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征稽局部署了征稽系统治理车辆外挂工作,要求各征稽单位要根据界定标准,认真调查取证,准确界定外挂车辆,保证治理工作顺利开展;从7月1日起,各征稽所除留守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上路稽查,局、处机关领导、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帮助指导治理工作,保证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陕公网安备 61019002000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