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出台燃油税改革方案,公路养路费作为“公路规费”的概念退出了历史舞台。同年6月1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第8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改,公路车辆通行费作为“公路规费”的概念加入到《细则》的内容。《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逃缴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处以相当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款”。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细则》精神,结合全省收费公路偷逃漏通行费及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活动的实际,省交通运输厅于去年12月份对全省收费站稽查人员进行了通行费稽查执法培训,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配套制定了《收费公路漏收通行费追损管理规定》、《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黑名单”管理规定》、《收费管理堵漏增收通行费奖励规定》等7项制度规定,进一步把通行费征收稽查执法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偷逃漏通行费车辆的表现形式
“应征不漏,应免不征”是通行费征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偷逃漏通行费的车辆基本都属于“应征不漏”中的“漏费”之车,其表现形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出租车跟车闯关漏费。城市运营出租车紧跟前边缴费车辆,收费员收取缴费车辆通行费后,挡车栏杆自动起杆,在车牌识别系统未识别到后边出租车牌时,出租车紧跟前车闯关,造成“既不跟前车发生追尾,又不被挡车杆打车”的现象。
冒充免包缴车辆行骗漏费。知道收费站的白名单系统中的一辆免费(包缴)车辆牌号,在原来未安装车牌识别系统前报号,售票员输入车号后自动起杆放行。
冒充防汛、邮政、医院等政策性免费车辆漏费。车上贴上相关标志贴花,个人手中持有相关证件,收费员一时真假难辨,放行后造成漏费行为。
货车夜间闯站漏费。一些当地拉运煤炭或砂石的车辆用煤泥遮挡车辆牌照,或摘下牌照,趁夜间值班人员较少时强行闯关,监控数据未留下闯站痕迹,治理起来比较困难。类似行为的发生,严重破坏了良好的收费秩序,如果没有配套的通行费稽查执法行为,将给正常的收费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
关于稽查执法工作的尝试
针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偷逃漏行为,我们结合省厅制定的开展偷逃漏通行费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适时开展打击偷逃漏行为的活动,同时对通行费稽查执法工作进行了必要的尝试。针对出租车的漏费行为,我们安排收费人员及时进行登记,在该车返回过站时予以补费,追回通行费损失;对于冒充免费(包缴)或防汛、邮政、医院等车辆,适时进行收费秩序整顿,把因偷逃漏行为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对于货车闯站行为,我们按照《细则》要求进行严管重罚,制定详细的通行费稽查执法文书,从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罚款票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细则》的相关要求,做出对闯卡逃费车辆进行处罚和赔偿财产损失处理的决定。今年来,我们已处理各类偷逃漏通行费车辆228车次,追回通行费损失16740元。
做好稽查执法工作的思路
收费站作为一个窗口单位,突然通行费稽查执法工作,既是一个新课题,又是一个新事物,在社会的认可和执法尺度的把握上我们也是比较矛盾。近期我们已和当地法院行政庭取得联系,准备按照违法告知车主接受处理或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通行费稽查执法,尽量避免因当场处罚时与违法司机发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同时建议上级管理部门将通行费稽查执法工作和通行费追损管理、“黑名单”管理、堵漏增收奖励规定等有效地结合起来,“黑名单”中的车辆一律不准上高速公路行驶或接受易地处理,减少非封闭式收费公路通行费稽查执法的压力。
总之,我们在通行费稽查执法中要尽量化“被动”为“主动”,要从震慑不法车主的行为上多下工夫,对症下药,把通行费稽查执法工作健康、持续地开展下去,使收费公路的偷逃漏通行费专项整治活动取得明显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