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期 第1022期 本期开刊时间: 2011-11-01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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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治超长效机制建设的建议
新闻作者:文 / 赵丹梅
    我省自2003年集中治超以来,经多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率已稳定控制在1%以内,恶意超限超载运输势头得到遏制。治超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但是治理实践表明,治超的复杂性和极易反弹性不容小视,治超依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建立长效机制,才能巩固来之不易的治超成果。
    我省从2008年开始着手构建治超长效机制建设,先后出台了《长效治超实施意见》《陕西省超限运输管理办法》《货物装载源头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指导意见》等配套规章制度。采取了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货物装载源头治理、优化路面检测网络、规范大件运输管理、科技治超、计重收费等一系列举措。目前,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综合治理机制、源头装载治理机制基本建立;“五位一体”检测网络初步形成;社会舆论氛围形成,治超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治超工作由集中治理步入常态化长效机制。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分析研究了我省近几年治超长效机制的建设,认为在遵循依法治超、科学治超原则,构建长效机制过程中,着重从以下三方面继续推进,不断完善和健全我省治超长效机制建设。
 
    完善政府治超机制建设,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工作格局
    公路是公共产品,保护公路完好,政府责无旁贷。治超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作,实行多部门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顽疾。《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及《陕西省超限运输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了政府负有保护公路的职责。
    我省在落实政府治超责任方面,实施了层级治超目标责任考核、治超成效与交通运输项目和资金计划挂钩、劣奖优罚等,对这些有效的做法和好的经验,一定要坚持执行下去。在加强政府治超责任方面,还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联合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在省、市、县各级政府建立由政府主持、治超各主要成员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综合、协调治超工作。省级层面可以每年召开一次,市、县政府每半年或季度召开一次治超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分析治超工作形势,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讨论治超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拟定对策和措施。
    在各级政府建立联合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实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检。由政府牵头,治超各部门参与组成联合检查组,分区域、重点组织开展治超工作督查。督查结果可内部或在新闻媒体上进行通报,通报同联席会议、责任追究、年终考核结合,加大督办、问责力度,确保监督检查实效。
 
    拓宽源头治理范围,推进源头治理
    治超之所以极易反弹,关键所在是未能治住“本”。源头治理之所以难治,主要是因为源头治理政策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以致出现部门推诿、执法不严等现象,使车辆生产厂家、货运企业和承运人有可乘之机,超限超载运输屡禁不止。今年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源头治理方面加强了监管,为治理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改装以及货物装载等环节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解决了困扰源头治理的法律依据问题。这对全面推进源头治理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目前我省的源头治理工作主要为运政部门实施的行业监管,即实行派驻企业制和路面源头联动制度,在装载源头阻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实行“一超四罚”,追究货运企业、驾驶员、源头装载单位的责任;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列入车辆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审批发放等环节依法从严查处。这些措施有效地推进了源头治理工作,但是源头装载治理仅仅把住了一个关口,源头还包括了车辆生产、销售、登记、装载等环节。建议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契机,制定涵盖源头各个环节、全面推进源头治超工作的有关制度和措施,明晰职责、细化任务、加大责任追究,形成由部门联动治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把住车辆生产关、登记关、装载关,治住超限超载的“病根”。
 
    建立治超责任追究机制,保障综合治理长效开展
    建立治超工作责任追究机制主要是为了解决政府及部门责任不明确、部门推诿、不作为、乱作为和问责难等问题,是落实政府治超责任、长效开展综合治理、巩固治超成果的保障性制度。通过对我省目前治超工作的考核、责任倒查、责任追究制度分析,发现考核体系较为健全,问责制度散见于文件之中,且多问责于路面执法和货物装载源头监管,不能涵盖综合治理的方方面面,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
    治超责任追究制度要分清各部门的治超职责,主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通过对路面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倒查途经站点、路面稽查、货物装载源头、生产厂家、登记机关等环节,追究上述关口涉及违法违规操作的直接责任人责任、主管领导责任和上级分管领导责任。通过责任约束和问责,限制和规范行政职权和行为,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自觉履行职责。
    今年是我省治超长效机制建设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也已正式实施,我省应尽出台一部以省政府令或政府文件形式的《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使问责有法可依,保证问责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保障治超工作科学、长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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