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期 第1023期 本期开刊时间: 2011-11-04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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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征迁及建设环境保障浅议
新闻作者:文 / 张林虎
    近年来,伴随着陕西经济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建设的不断加快,征地拆迁面积进一步扩大,路与地,路与人之间的矛盾日俱凸显。随着新一轮建设热潮的到来,如何破解这道难题成了摆在各级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面前的一道重要任务。
 
征地拆迁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高速公路属国家及地方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我省采用的补偿标准以水田为例,每亩1.2万~1.8万元左右。按照国家规定,为公平、公正、合理解决征地补偿标准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于2010年出台了全省征地片区统一指导价,将水田补偿标准统一提高到3万元~4万元,由此,对正在建设和即将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项目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增加了建设单位的成本和地方政府的协调难度,因老百姓对原来征地补偿标准的不满,极易引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和阻工现象的频繁。
    按照惯例,每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再到竣工验收,建设周期一般都需要三至五年时间。高速公路一开工,征迁先行,随着宣传工作的深入,沿线老百姓就开始拆房迁坟。以拆迁补偿为例,砖混结构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350~380元,房屋从拆迁到新建,建筑材料、人工费等都在水涨船高,不断攀升。据调查,建房成本每平方米增加到了500~600元,老百姓拆得起房而盖不起房,从而引起对地方政府及建设单位的抵制情绪。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老百姓的诉求是“拆一平方米,建一平方米”,拆迁后尽快解决安置问题,让拆迁户安居乐业,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保障正常的高速公路建设环境。
 
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带来的困惑
    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
    目前,在高速公路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最关键的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问题,地方政府与建设单位往往存在政策理解上的差异。按照省上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而地方政府则认为,征地补偿费用直接兑付给了农民,政府没有从中受益,所以不愿意承担政府承担的部分,要求建设单位全部承担。建设单位因在高速公路建设补偿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标准,项目立项批复中亦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未能列入工程概算,造成投资控制压力增大,审计无法通过。
 
高速公路建设与使用地方道路的矛盾
    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大量的施工材料、机械等都要依靠使用地方道路来完成。按照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高速公路建设期间使用地方道路,特别是县道和乡村道路,要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恢复”的原则与道路权属单位签订使用维护恢复协议,待施工结束后,恢复道路原状,不低于原标准等级。施工伊始,绝大多数施工企业都与当地道路权属单位签订了施工协议,并缴纳了押金。在施工过程中,部分施工企业,为了解决老百姓的生活困难,也修建了许多便民桥,硬化了部分沙砾路,赢得群众好评。
    但由于高速公路建设周期较长,加之参建单位众多,又使用同一条地方道路,因维护职责不明,互相推诿扯皮,造成使用路段不能正常维护,长时间使用,损坏比较严重,引起地方政府和群众的呼声,有的县区甚至将此列入人大代表议案,引起政府的重视。为了解决好地方道路问题,一些地方往往狮子大张口,将原来的烂路也归罪于高速公路施工造成。以十天高速公路鄂陕界至安康段为例,沿线白河、旬阳、汉滨三个县区共提出要求补偿乡村道路资金达1.7919亿元,令建设单位惊心,因地方政府与建设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影响建设环境。
    综上所述,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因点多线长,涉及面广,建设环境错综复杂,周期长,要解决好方方面面存在问题。以笔者之管见,要做好上述三个方面的工作必须抓好以下几点:
    1、客观、公正地确定征迁标准,项目立项完成后,国土、交通、物价等部门应提前介入,进行市场调研和听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在以往的制定补偿标准中,政府通常会采取适当提高补偿标准的办法来减少征地过程中群体事件的发生,而补偿标准的提高幅度一般是根据群体事件的大小,上级领导的关注程度而确定,缺乏公正性,特别是在市郊和城乡结合地,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矛盾尤为突出,因不同项目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差异造成的不公,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原则,造成征迁难。因此,现行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需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与市场接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应作充分的市场调查,同时考虑物价上涨等诸多因素,让群众“拆得了、盖得起”,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使拆迁不再难。
    2、为了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国家和我省相继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诸多政策规定。一是要加快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引导,变“输血”为“造血”,扩大就业门路,增加就业机会;二是把没有文化、年龄较大,无法进行就业培训的人员纳入低保范畴,由政府集中供养,减轻家庭负担。只有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今年以来,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面临巨大的建设资金链困境。高速公路建设作为它特有的公益性和对地方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变化,有目共睹,因此,作为高速公路直接受益者的地方政府,应当顾全大局,理解和支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在高速公路建设中使用地方道路等诸多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化解突出矛盾,达到和谐和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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