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50年代,侯宝林大师的相声《醉酒》里有这样一段情节:酒鬼撒泼躺在马路中间,路人说,自行车来了,酒鬼说,让他压过去;路人说,大卡车来了,酒鬼说,从我身上压过去;路人说,救火车来了,酒鬼噌地跳起来。为什么?酒鬼说,救火车撞了白撞啊!不要挑战救火车的路权,这是半个世纪前中国人的社会共识。而今,一项挑战所有机动车路权的立法摆在了国人面前。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与“赔偿”完全分开的做法被认为是“以人为本”的标志。
此前,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一直是“以责论处”,即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过错方承担全部事故后果,绝不是“撞了白撞”。而在新的《交通安全法》生效前,执法标准是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人车相撞,按照“过错原则”的比例来分配责任,但即使责任完全在行人,机动车也要承担责任。
1999年9月《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行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五种违章行为之一,发生交通事故,而司机没有违章者,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此次条例一经颁布,便在舆论界掀起轩然大波,时一年有余,质疑之声不绝于耳,从“强者对弱势群体的侵害”,乃至“侵犯行人通行权”、“漠视生命”等等,然而有一份数据表明:《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实施后,在该市交通要道青年大街,行人或骑自行车者按线通行分别达98%与97%,行人过马路,走人行横道线比率达99%,与同期相比,车辆速度提高一倍,而事故发生件数下降22.2%,直接经济损失下降36.6%。
然而在新的交通安全法中,“撞了白撞”为什么未被采纳呢?
事实上,认为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就不应受到责罚,否则就会损害社会公平,完全是一种误解。“承担责任”与“接受责罚”是两个概念,如果机动车主因为无过错就可以免责,这对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来讲就会显失公正。
生命权大于通行权,肉身不足以抵抗车轮的猛厉,只有在保证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顺畅通行。公安部提供的数字表明,目前我国每年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人数居世界第一,平均每天死亡300人。因此,有关方面在制订新交通法的实施细则时,应该根据国情市情对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的法律责任进行细化,严格执法,而不是简单的赔偿。只有这样,“以人为本”的新交法才能有民意基础、守法基础和执法基础,才能落到实处。(作者系公共交通总公司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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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车相撞谁之责
新闻作者:李中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