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施工企业项目主要负责人带班生产行为,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制度》明确,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安全总监。同时包括分包项目、项目分段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方式主要有现场巡视检查和蹲点带班生产两种,应履行的职责有5项,一是检查本合同段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二是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三是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指导,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四是及时发现、报告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五是填写带班生产工作日志并签字归档备查。
《制度》提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的项目负责人,作为个人不良信用予以记录,不予办理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考核;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或执行不力的施工企业,应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同时作为企业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