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3期 第1172期 本期开刊时间: 2013-05-10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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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颁布《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
新闻作者:张 路 唐选科
    本报讯  日前,《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经省政府2013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第169号令发布,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水上漂流运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上漂流安全监管工作;未设立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水上漂流营运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进行水上漂流活动的水域应当符合5个条件:漂流河道宽度不小于漂流工具宽度的2倍;漂流河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漂流工具长度的4倍;单个陡坎落差不宜过大且不能连续;纵比降不得超过15米/千米;漂流起止点应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从事水上漂流活动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并具备合格的漂流工具和救生设备;配备合格的漂流工;制定水上安全应急预案;设有专职的安全机构及其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等。
    《办法》提出,漂流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禁漂水界线和禁漂水位线,在漂流起止地设置保障游客安全的码头或设施,设立乘客须知告示牌,并配备安全保障人员和救助工具。漂流时乘客应当穿戴救生衣,漂流工和安全保障人员有权拒绝未穿戴救生衣、不遵守漂流安全规定的乘客进行漂流活动。同时严禁超载漂流、捆绑联体漂流和在危险水域追越漂流。发生水上漂流事故或者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漂流企业及漂流工、安全保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施救,并按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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