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0期 第1179期 本期开刊时间: 2013-06-04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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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新闻作者:张 路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省厅日前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规定》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6项要求。一是不得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二是不得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三是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四是不得设立、变更或者撤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五是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六是不得与现行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确因情况变化需要做出与已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相一致的规定的,应在该规范性文件中明令废止已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相一致的条款。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除外。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管理相对人、有关单位和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时可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省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厅务会议进行审议;厅直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单位局务会议进行审议。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厅(局)办公室应当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厅直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向省厅备案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厅直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厅法制机构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起草处室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起草处室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省厅和厅直单位应当每5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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