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8期 第617期 本期开刊时间: 2007-10-09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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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公了?
新闻作者:文 / 黄雪日
    某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台《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后,快速“私了”的举措大大提高了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方便了群众。但是交通事故自行解决后又上法院“找后账”的案件时有发生,并频频在媒体曝光。这里提醒想“私了”交通事故的朋友们:是“私了”还是“公了”,事先一定要想好。因为双方“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后,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将不再支持“找后账”。
    2007年7月20日,驾驶员李先生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遇胡女士驾驶的小客车由南向西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经交通队认定,胡女士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事故符合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通告的有关条款,于是双方进行了快速协商解决。可胡女士没想到,10多天后又被李先生告到了法院。
    原来,事故“私了”之后李先生认为自己当时想得不够全面,还有一些损失未得到赔偿,于是又想到通过法律判决弥补这些损失。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李先生与胡女士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达成“私了”协议,李先生的车辆损失问题由胡女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并且已经履行,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而且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此案中李先生起诉胡女土再赔偿其他经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是否所有“私了”的交通事故再起诉,法院都不再支持呢?一般情况下,除非双方当时签订的“私了协议”有乘人之危、当事人受到威胁或协议本身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在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而本案中“私了协议”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说翻就翻。因此,各位车友在遇到此种情况时,一定要三思而行,私了?公了?千万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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