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配送运输经营活动,改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城市配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是发展现代物流的关键环节,是保障城市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支撑。各地区特别是对配送车辆在通行时间、区域上采取限制和禁止通行措施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务部门,要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物流业发展的高度,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出发,坚持“客货并举、便民高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加快构建服务规范、方便快捷、畅通高效、保障有力的城市配送体系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通知》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配送运输需求的调查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归集、整理城市限行区域配送需求基本信息,强化城市配送运力需求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城市配送车辆车型及其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管理,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客车载货、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问题。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因地制宜、适度发展、总量控制的原则,研究制定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引导企业建立城市配送货运出租运营指挥调度系统,促进城市货运出租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综合考虑城市配送需要、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限制、禁止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的区域和时段,优化城市配送运输通道网络。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负责停车管理的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城市配送车辆停靠限制措施,为确需在禁停路段临时停靠的配送车辆提供便利。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城市配送运输企业加强与生产企业、商贸流通企业的合作,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市配送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城市配送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抄告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建立健全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管理工作协商、协调、协同工作机制,强化资源共享与执法联动,密切沟通联络,明确任务目标,落实政策措施,共同推动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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