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7日23时许,陕西省洋县洋州镇左某驾摩托车载其妻途经108国道洋县谢村路段时,被横倒在路面的一棵大树刮倒,导致二人受伤,经鉴定分别为八级和九级伤残,摩托车受损。2012年,两人将汉中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该局赔偿各种损失合计29.537万元。 原告认为,汉中公路管理局作为该段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公路法定管理人,具有保证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以及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职责。汉中公路局对公路上的障碍物负有清理和提示的义务,而公路部门疏于管理,未尽到管护职责,造成两原告受伤致残的严重后果,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公路部门辩诉认为,原告适用法律错误。公路主管部门是我国公路事务的专门管理机构,其职责为法定职责。因此,本案适用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本案中倾倒的树木的所有权和管理责任不属于公路部门,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公路部门没有赔偿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陕西省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规定,公路部门已经完成了法律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不存在未尽管理职责的事实。法律和规章制度中的“及时”不等于“随时”,无限扩大公路管理部门的责任,有悖于法律本义。另外,洋县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左某夜间行驶未降低速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洋县法院一审认为,公路部门已按照公路养护规定履行了职责,不存在怠于履行义务或疏于管理的责任,对于原告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诉求由于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其损害存在过错,依法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上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汉中市中院审理维持原判,公路部门最终胜诉。但这起案件的发生,也给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带来诸多启示。 启示一:公路日常养护生产、巡查内业资料,是此类案件胜诉的关键证据。汉中公路管理局向法庭提交的洋县公路段值班室及办公室电话记录、生产日志手册、日常养护巡查记录、职工出勤出工和路政巡查记录等原始动态记录表,充分证明了公路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 启示二:严格遵照标准、规范及时进行养护、巡查,是公路部门法定的职责和义务。试想,如果这棵树木是上班期间或者下班期间倾倒在公路上,而上班期间公路部门没有按规定进行巡查、养护、清理,那么公路部门就很难逃脱相关法律责任。本案中,洋县公路段已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规范进行了规范地养护和巡查,履行了法定责任和义务,所以不存在过错。 启示三:规范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是公路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本案中,双争辩的焦点之一是倾倒在路上的这棵树木的所有人及管理责任人是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伤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经过现场勘察,发现倾倒的树种为榆树,而该段公路的行道树树种为水杉,榆树的所有人和管理责任人不明,也无法证明树木的倾倒与公路部门有关。 启示四:及时澄清公路行业合理限度的职责及义务,在应对涉路诉讼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法律法规种类繁多,既是一个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也不可能精通所有法律的所有条款,更何况还有很多行业条例、规章。例如本案中的“及时”问题,法律法规要求公路部门及时对公路进行养护,但“及时”不等于“随时”,而社会上普遍理解为一旦公路上发生此类情况,公路部门就应该随时清理,否则就是失职。这显然是把公路部门的责任无限化,有悖于法律。 启示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路养护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实现养护作业的标准化、规范化,是应对此类诉讼案件的重要基础。“十一五”以来,我省公路养护工作按照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公路养护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制订和完善了一批公路养护管理的标准、规范,使我省公路日常养护和巡查进入了标准化和规范化轨道。这些标准规范和制度办法,在此案件的审理中,已成为法院判定公路部门是否完全履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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