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7期 第1296期 本期开刊时间: 2014-08-05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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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局要求做好危货罐车安全管理
新闻作者:报 讯
    本报综合消息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通知要求,强化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管理,提升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本质安全水平。 
    《通知》明确,2006年11月1日以后出厂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当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否则是不合格产品。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加装工作方案,采取发布公告或者逐车落实的方式,合理安排加装时间,按期分批通知罐车使用单位回厂免费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并承担由此支出的合理开支。在销售合同或技术确认书中没有明确为运输液体危险货物但实际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或者罐车生产企业已经倒闭的,以及2006年11月1日以前出厂仍在使用的、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车使用单位要出资委托符合条件的罐车生产企业或改装企业认定可以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并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紧急切断阀》的要求,加装要由改装单位重新设计核定后实施,并出具改装检验合格证明。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要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 
    《通知》强调,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年审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年审一律不予通过,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和改装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针对涉及的液体危险货物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过程的安全管理,严控改装过程中的事故风险。新生产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均应装有紧急切断装置,未按规定安装的,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予以召回,并严格追究生产企业法律责任。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2015年1月1日起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对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或紧急切断装置不合格但出具罐体检验合格证明的,对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或无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但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交通运输部门年审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相应实施办法,支持本地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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