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1期 第1340期 本期开刊时间: 2015-01-13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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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印发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新闻作者:报 讯
    本报综合消息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确立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和车辆许可条件、程序,规范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管理,强化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同时鼓励发展电召及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要求各地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科学确定运力规模,同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规定》指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先取得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签订经营协议,并具备相应的驾驶人员、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等条件;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相应的车辆技术条件,配发《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并建立了市场退出机制,将经营权到期后能否继续经营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挂钩。对于车辆经营权需要转让的,要求依法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重新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期限为其剩余期限,提示经营风险。
    《规定》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落实驾驶员休息权,依法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针对“黑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规定》要求加强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和其他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针对近年来我国出现的面向不同人群需求的新型服务业态,从为市场提供多样化、差异性服务的角度出发,《规定》确立了只允许接受预约、不得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模式,鼓励各地探索发展预约出租汽车,满足市场需求。同时,对于出租汽车电召服务作出了有关规范,为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出行服务。
    《规定》还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现有规章制度进行了有效衔接,进一步强化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要求建立更加完善的市场机制,促使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规范经营、诚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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