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2期 第641期 本期开刊时间: 2008-01-04 星期五
今天是:2026年04月03日 星期五

第一版 下一版 >
公路铁路建设合作协议在西安签订
新闻作者:记者 力峰
    本报讯  为高效解决公路和铁路建设中遇到的相关问题,2007年12月28日下午,省交通厅和西安铁路局就公路铁路合作建设事宜签署了《关于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共同促进铁路公路建设合作协议》。省委常委、副省长洪峰,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明远出席签字仪式。省交通厅厅长曹森和西安铁路局局长杨绍清分别在协议上签字。
    公路和铁路是综合运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是我省加快建设的需要,也是陕西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在铁路公路建设中,相互交叉频繁,需要解决的问题增多,解决问题的时间随着建设工期的紧迫也需要进一步加快,办事程序需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为促进陕西铁路、公路建设事业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政府2007年1月15日《关于我省公路铁路建设相互穿(跨)越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省交通厅和西安铁路局经过充分协商,针对铁路公路双方在建设中需要对设计方案、技术标准、衔接部分投资划分、收费标准、施工组织审批、建设环境维护、工程竣工移交管理等问题达成协议。
    经双方协商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组建公铁交叉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主管交通的副秘书长担任,日常联络协调工作机构分别由西安铁路局总工程师室和陕西省交通厅建设协调办负责。
    按照签署的协议规定,公铁双方同意建立长效合作机制。西安铁路局总工程师室、交通厅建设协调办作为协商会议的联络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公铁交叉设计方案的研究审查、特殊问题的现场研究以及建设协议的拟定。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原则每月召开一次协调工作会议,研究公、铁交叉有关事宜,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就公、铁立交设计标准问题,铁路、公路委托的设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呈报对方负责部门,并在45天内安排对公铁立交设计方案、技术标准组织审查评定,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现场勘察,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书面函复设计院,并抄送对方负责部门。对存在不同意见,应尊重客观现实,实事求是确定,对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应在30天内提请上级机关裁决。
    在铁路公路建设中,需要在对方线路建设或运营管理区域范围内作业的,需要对方调整运营方案以及需要对方管理的其他单位予以配合时,应提前向对方提出书面建议和要求,并附相关设计方案和图纸。图纸应包括交叉构造物平面图、纵断面的设计图、详细标注交叉线位处标高、跨越构造物的跨度、净高、净宽、建筑限界、有影响时须提供防护方案以及施工方案和运营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等,待对方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
    施工申请报批时限。一方提出申请后,对方应安排相关职能机构及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认真研究,并在45天内给予书面函复。审查方案如有不同意见且需重新修订报批的,应在复函中明确提出优化、修改方案后重新报批,受理单位应在30天内给予审查函复;对修改方案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应及时召开协调会共同研究确定,确定后在10日内函复对方。如协调会议无法形成统一意见,10日内报送上级机关裁决执行。
    规范收费标准。铁路公路建设项目永久性占用土地补偿费用、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陕西省政府对该建设项目统一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收取。铁路公路建设中应尽可能减少征占用土地数量,临时用地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恢复至原有的土地状况。

陕公网安备 61019002000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