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5期 第1384期 本期开刊时间: 2015-06-23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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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
新闻作者:云 村

    本报综合消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精神,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意见》,提出工作目标及具体措施。要求加强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安全设施建设,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强化公路安全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意见》明确: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我省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完成收费公路三、四、五类危桥及A级、B级隧道的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五类危桥、A级隧道的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农村公路2000公里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健全完善严查车辆超限超载的部门联合协作机制。2017年底前,完成收费公路山区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四类危桥、B级隧道及交通运输部路网结构数据库危险灾害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启动低荷载桥梁的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农村公路县道的安全隐患治理以及乡道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启动重要村道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收费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重要村道安全隐患治理,实现我省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意见》强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组织领导工作,要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有序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切实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全省年度建设任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根据省级规划编制本辖区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计划和项目开工、竣工等情况。特别是要尽快明确2015年工程建设任务、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完成后,根据管理权限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应邀请同级公安、安监等部门参加,验收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已建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的,在隐患整治到位之前要对线路进行调整;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的,应暂停营运。要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省级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并由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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