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4期 第653期 本期开刊时间: 2008-02-22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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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收费中心:用经济手段遏制超限
新闻作者:文 / 廷 飞
    2007年,厅收费中心以全面开展收费公路治理超限超载为中心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省有关治超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充分发挥通行费征收经济调控手段,建立治理超限与计重收费联动工作机制,在常态治理和长效治理工作中,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一是相对数上,货车超限率基本控制并稳定在1.1%左右(其中封闭式高速货车超限率0.18%,开放式公路货车超限率1.47%);二是绝对数上,超限货车通行收费公路车次基本控制在2586车次/天(其中封闭式高速超限货车123车次/天,开放式公路超限货车2463车次/天)。
    充分发挥政策调控作用,运用经济手段遏制车辆超限超载。厅收费中心自2006年10月在我省收费公路全面实施计重收费和强化治超工作以来,有力地促进了公路治超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地遏制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公路超限超载率下降到4%以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部分运输业户和司助人员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于不顾,一味谋求运输经营收益,采取种种不法手段和方法,逃避治超检测和执法,公路养护成果面临严峻考验,交通安全隐患仍相当严重。为了建立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运用经济手段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收费公路管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货车计重收费等规定,综合分析我省治超工作取得的经验和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存在的严峻问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建议基础上,经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先后4次调整计重收费计算办法。
    第1次:2007年2月1日起,经省政府批准,对行驶我省收费公路超过公路承载能力30%以上的载货类汽车,在计算通行费时,其正常装载部分10―40吨区间基本费率不再给予递减优惠,统一按基本费率计算收取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2次:2007年5月15日,以厅收费中心下发《关于悬轴货车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重收费货车悬轴不计入总轴数,加大对悬轴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力度。
    第3次:自2007年7月1日8时起,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批准同意,下发了《关于强化超限载货类车辆计重收费工作的通告》,对载货机动车辆的车货总重超过国家确定的超限认定标准时,超限认定标准内的重量部分,暂按现行计重收费基本费率的3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出超限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现行计重收费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4次:自2007年9月1日8时起,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车辆,暂按现行计重收费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通过计重收费计算办法调整,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不断受到调控挤压,有力地促进了治超工作,超限率稳步下降,超限检测工作压力得到缓解。
    省厅《关于实施治超工作责任倒查和治超与计重收费联动机制的通知》下发以后,厅收费中心按照“整合资源,紧密衔接,提高效率,群防群治”工作思路,要求全省收费公路:一是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落实联动工作责任。二是收费单位应与当地路政管理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积极为驻站路政管理人员提供工作、生活方便。收费站交通安全指挥人员应与驻站路政管理人员加强收费现场管理,合力维护交通秩序,保证道路通畅。三是收费人员发现超限超载车辆即按规定收费后,应及时告知交通安全指挥人员和路政执法人员将超限超载车辆引离车道至治超站内或安全路段,并办理移交手续,做好移交记录备查,并认真填报超限超载车辆移交凭证及报表,按收费公路管理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及时报送。四是要求各单位应严格治超责任倒查制度,依法查究计重收费和治超执法联动责任,对收费站未及时报告、未按程序履行移交程序或收费站未经路政管理机构同意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应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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