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1期 第670期 本期开刊时间: 2008-04-22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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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职工教育的实践与探索
新闻作者:文 / 曹汉秀
    近年来,榆林公路管理局把职工教育工作列入各项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通过承办交通部电视中专陕西分校榆林工作站、长安大学榆林函授站、北方交通大学陕西教学中心榆林教学点和联合办学等形式,充分为职工晋升学习创造条件。笔者下面就榆林公路系统目前的职工教育状况、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规划作一些探析。
    首先,从职工教育工作状况来看。2002年,全局2059名职工总体文化技术层次较低,很难适应榆林迅猛发展的公路建设形势对公路施工、养护、管理、经营人才的需求。
    针对职工文化技术素质的差距,按照陕西省公路局科教兴路工作的思路,榆林公路局修改制定了《榆林公路管理局职工教育管理办法》,充分放宽了对于职工学习条件的限制,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在职脱产学习,鼓励职工踊跃参加在职业余的各类函授学习。通过几年的努力,目前全局2557名职工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和具有中专学历的职工分别占职工总数的20%和22%。全局职工中获得高级职称51名,中级职称66名。全局有技师及高级工、中级工841名,分别占职工总数的33.1%和33%。前不久在榆林市第九届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评选中,榆林公路局的《风积沙最大干密度试验研究》、《如何提高靖安高速绿化树木成活率》等14项研究成果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项,一跃跨入全市科研先进单位行列。
    目前,职工教育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学历要求与厌学风气的矛盾。一方面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要求职工具有一定的学历,迫使职工不得不努力取得相关或相当的学历。另一方面不少职工不扎实学习敷衍了事蒙混过关,只重文凭不重水平。从培训的角度看,培训方式以教科书讲授为主,缺乏多样性、灵活性和趣味性。从教学的方式上看,一般的培训偏重于理论,贯穿动手能力力度不够,引不起职工的学习兴趣。再从使用的角度看,大多数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所从事的岗位有什么技术技能要求,因而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的动力不足。二是学历教育与岗位培训的矛盾。近几年来,单位虽然重视狠抓了职工学历教育,但对职工岗位技术培训有所忽略,对职工的岗位技术技能考核不够。造成不少职工高学历低水平,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差,甚至于一些基本技能也不能掌握。三是学历要求与使用的矛盾。一方面要求某些岗位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而另一方面大量没有达到所规定学历的人员却占着位子难以挪动,使取得相关学历的人员闲置浪费不能学以致用,导致职工没有危机感。四是鼓励职工岗位成才与激励机制的矛盾。由于公路行业长期的保守观念影响,缺少对于岗位成才和突出贡献职工予以重奖的机制。长期以来,没有形成尊重人才、尊重有突出贡献者的氛围和激励机制,因而极不利于鼓励职工刻苦钻研科技文化知识,充分发挥聪明才智。职工教育中缺乏激励职工学先进、赶先进的催化剂,未能通过典型示范现身引路。五是学历要求与学历认可及落实相关待遇的矛盾。近年来,榆林公路局职工通过各种学习形式取得了不少中专、大专、本科乃至研究生学历,但对其学历认可及相关待遇迟迟没有落实。这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职工的学习积极性和工作积极性。
    针对目前职工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榆林公路局明确提出今后的职工教育应紧紧围绕岗位培训有的放矢进行。
    首先要适应新形势,公路职工教育应确立新型的行业职业道德理念。应从产业型向服务型转变。对于提高公路职工“三个服务”理念的教育将贯穿整个公路职工教育的始终,是统领公路职工教育的总纲。
    其次,要下大力气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加强对在校学员学习重要性认识的教育,加强对在职职工学习各个环节的考核,杜绝假学历假文凭混入公路职工队伍。要严格入学考试把关,从根本上把握在校学习学员的基本素质。
    再次,逐步由学历教育转为在职岗位技术培训,以实用技术为主,多开展一些生动活泼的短训班,提高职工的综合技术技能。榆林公路局现已基本形成定规,在每年春季举办公路养建新技术培训班,聘请国内知名公路专家和学者以互动的形式讲授国内外最新筑养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规范,适时为职工充电,更新知识扩大视野。
    第四,我们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试行竞争上岗,让职工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所学知识,真正做到学有所长学以致用,尽最大努力减少人才浪费。通过竞岗竞聘,让职工的聪明才智大有用武之地,充分激活机关这块阵地。
    第五、鼓励职工岗位成才,强化激励机制。对于岗位成才、劳动模范、科技和技术创新取得重大成果者及时予以奖励肯定,不仅对于其本人的持续创新超越自我及时给予助推力,并且对于其身边的人产生积极的影响,带动其他职工职工学习积极性。
    最后,要通过多方协调,对于职工参加国家正规学历教育后取得的合法学历应予以认可,如在相关的工作岗位应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如不在相关的岗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给予适当调整,如确不能调整岗位但应允许其参加与其学历对应的职称评定,可以不聘用但应允许保留其职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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