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安全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入,保障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安全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已成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头等大事”。笔者认为,高速公路运营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对标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健全责任体系,强化教育培训,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各项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路设施方面通车运营的高速公路必须完全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高速公路建设要严格按设计、规程、合同要求施工,完工后进行交工验收并报主管部门。试运营期超过3年未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应责令停止试运营。交(竣)工验收时,应吸收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案例: 2017年5月23日,张石高速保定段发生燃爆事故。事故路段的道路线形、路面宽度、标志标线等符合要求,2012年11月15日通过交工验收,截至事故发生时,未对事发路段申请组织竣工验收。通车运营的高速公路必须保持良好技术状况。高速公路运营后,应定期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定,确保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隧道构造物完好,对沿线设施进行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等设施, 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案例:2017年9月26日,京港澳高速公路新乡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路段中央分隔带护栏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拼接螺栓连接副整体抗拉荷载平均值、第四车道部分点段的横向力系数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且事故路段的路面、桥梁伸缩缝、沿线设施等未更换维修。通车运营的高速公路要注重道路隐患排查治理。要高度关注大交通量、重载交通、连续长陡下坡、平交道口、隧道、路侧险要、雨雪凝冰、团雾等特殊路段。加强与公安交管、气象等部门的沟通,掌握所辖路段交通量及交通组成、公路环境、安全管理、气候条件、交通事故等,分析交通事故原因及交通安全变化趋势,有针对性完善事故多发频发的点位设施。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隐患路段,要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进行排查整治。案例:2017年7月6日,惠广河高速公路龙门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路段所在的两公里范围内,曾发生雨天交通事故48起,雨天环境下安全问题较为突出,运营单位对雨雾天气道路交通事故多且损害后果严重的认识不到位,未进行有效处置。通行保障方面加强入口管控。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过收费站闯入高速公路。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禁止违法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加强车辆甄别,防止违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加强特殊时段特别是每日2时至5时的营运客车,重要节假日暂时禁止通行车辆管理。案例:2017年1月14日,清连高速公路阳山段发生较大交通事故。运营管理单位未严格履行法定治超义务,在高速公路入口劝返超限超载车辆工作不到位,致使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未定期向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告涉嫌超限超载车辆的原始数据及信息,致使肇事车辆长期严重超载违法行为未得到查处。通行环境管理。加强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并协助查处危害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严格桥下空间管理,严禁非法出租或利用桥下空间。做好道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防止因养护施工形成道路通行隐患。案例:2012年6月29日,广深沿江高速发生一起重大事故。事故路段建设期间,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大部分被清理,高速公路建设完成后,又被占用来从事运营活动,大量人员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周边区域搭建非法建构筑物,生产并居住,形成事故隐患。突发事件应对方面配合做好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快速上报有关事故信息,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或者属地政府做好现场处置。在收费站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进行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要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案例:2014年3月1日,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段岩后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运营单位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启动标准不明确,培训和演练不到位;信息监控中心发现道路拥堵后,未按应急响应要求及时通知高速交警、煤焦管理站,也未对拥堵情况进行跟踪和处置。科学有效应对恶劣天气突发事件。加强与气象等部门的联络,及时掌握恶劣气象灾害事件预警信息,并在易受恶劣天气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发布预警信息。加强重点路段的巡查,及时发现影响通行的不安全因素,并采取警示、提醒等措施。案例:2015年1月16日,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运营单位履行高速公路巡查和清雪防滑职责不力。雨雪天气巡查频次和力度不够,除雪防滑工作开展不力、针对性不强,未及时开展事发地点等重点路段除雪除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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