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的运输管理,笔者从执法管理角度出发,梳理了相关政策,提出一些关于我省高速公路货运车辆执法监管的思考。明确一个主旨:执法监管不能代替行业监管部分舆论认为,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全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行业监管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的监督、监察、纠正和惩戒,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种,包含多种方式。而执法监管是法定授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以及相关行政检查,依附于行业监管,不能完全等同或取代行业监管,更不能代替运营单位路产保护主体责任。健全四项举措:执法监管应当按法定职责丰富措施2021年9月,我省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通用目录》,这是我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开展行政执法的实施依据和行动指南。为依法履职,应当利用互联网+、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创新执法手段,提升执法监管效能。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入口治超。建议制定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开展事后执法监管。高速公路点多线长,在执法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如何精准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笔者认为,要制定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计划有的放矢地开展检查。制定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要实行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经同意后,按照计划确定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明确被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名单库,形成抽查台账,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同时,既要针对沿途服务区、停车区实施的路面巡查,又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核心,针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收费站入口开展超限超载行政检查。针对大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行驶。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撤销后,全国实行跨省大件并联许可,极大提升了通行效率。但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还没有效衔接,监管合力还未形成。因此要建立健全科技监管为主,信用监管为辅的执法监管方式。充分利用高速公路称重检测、外廓尺寸检测、ETC门架、车辆GPS终端等数据,掌握大件运输车辆许可情况,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信用陕西、信用交通的总体部署,结合交通运输部行业开展信用风险预警和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推动大件运输车辆违规纳入信用联合惩戒。建立主动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追责的事后调查机制。近年来,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包含超限超载引起的桥梁侧翻事故)基本以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的政府事故调查为主,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精力则被动地放在事故整改和举一反三上,缺乏相应调查和处理、处罚程序的常态法律应对思维。因此,笔者以为,辖区执法部门应加强与交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按照职责积极参与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中,分析事故原因,提升交通运输领域执法权威和地位,实现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执法目标的效果。建立多部门联动协作事后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对于高速公路执法部门,建议重点加强与道路运输部门、交警、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联勤联动、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对于道路运输部门,重点共享本省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卫星定位监控数据,利用全省两客一危平台实时监测。与交警协作,重点对高速公路入口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按流动联合执法程序进行处理。与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共享出入口称台称重、几何尺寸检测数据,与收费站共享大件车辆核验通行信息,发现不按线路、未携带通行证、车证不符等违规车辆,立即通报处理。三种超限执法实际操作中具体问题分析目前在高速公路超限执法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多处盲区,给一线执法实际操作过程中造成一定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关于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车辆处理分析。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收费高速公路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对检测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按照机构改革要求,笔者认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高速公路以及下属的收费站属于省交通运输厅事权范畴,应当由高速公路路政部门按流动联合执法程序处置。关于高速公路出口超限车辆处理分析。日常工作中,会偶尔发现收费站出口出现超过总重5%误差的超限车辆。经核查,这类车辆入口重量显示正常,也没有证据表明货运承运人在中途重新装载。按照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应予行政处罚。那么这种情形,笔者认为,应当在充分收集证据情形下,对超限车辆分类处置,避免引发投诉争议。关于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违规私放超限车辆处理分析。按照《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没收放行车辆通行其管辖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并按照每车(辆)次处二千元罚款。我省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由四级版块组成,管理所-分公司-运营管理公司-集团公司,那么没收车辆通行其管辖高速公路的通行费是以分公司管辖路段还是管理所为单位?亦或是运营管理公司?需要在下一步的法条释义中进行解释明确。另外,从外省上高速进入我省的超限车辆,如何处置,应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也应当解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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