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4期 第2073期 本期开刊时间: 2022-06-21 星期二
今天是:2025年05月04日 星期日
第二版 < 上一版    下一版 >
浅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中的理解和应用
新闻作者:高伟


2020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此举填补了多年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空白,对深化平安交通建设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如何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成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履职尽责的应有之义。下面,笔者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提出思路和建议。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外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根据定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要有两个特点:
调整规范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在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中,涵盖安全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众多,但并非所有与安全相关的执法都称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例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这条规定虽然和安全息息相关,但它的行政执法行为只能属于交通行业的路政执法。笔者认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的对象主要是责任制落实,包括安全条件、教育培训、现场管理、风险隐患等内容,在日常工作中不能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行业行政执法混为一谈。
安全执法不等同行业安全监管。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三管三必须”原则,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包含事前许可、事中监管行为、事故调查和防范整改等,而安全执法只能是法定授权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因此安全行政执法是行业安全监管的一部分,不能完全等同或者取代安全生产行业监管。
交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现状
交通运输属于安全生产重点领域,交通运输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在安全生产重点行业中居于首位。近年来交通部门的措施大多数局限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质量信用考核上,安全行政执法少之又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以行业执法代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这些年,国务院安委会每年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安全执法文件,但由于交通运输系统未制定与之相关的实施细则,造成基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有法难依。因此,每年报送的数据往往简单以行业执法数据代替安全执法,执法不精准、以检查代替执法、以整改代替处罚等问题普遍存在。
执法人员不愿、不敢执法等畏难、抵触情绪明显。一方面,安全执法作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新的领域,部分名词概念复杂,条文笼统抽象,在未经专业培训情况下,基层人员难以区分,在具体执法时难以认定。另一方面,安全追责风险较大,部分执法人员因在执法过程中履职不到位被追责,给系统职工心理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事后参与安全事故调查主动性不强。多年来,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基本以应急部门牵头的政府事故调查以及公安部门牵头的深度调查为主,而交通部门主要精力则被动地放在事故整改和举一反三上。
 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建议
作为“人、车、路、企”的主要监管者,交通部门应该主动作为,认真研究措施。有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编制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要求,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健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确定被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名单库,按照频次和比例,推行以“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和“执法+专家”为主要内容的执法模式。
建立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一方面,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交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按照职责参与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中,履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权威和地位。另一方面,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主管部门、事业服务机构、行政执法机构三方配合机制。
组织执法人员安全轮训。一方面,通过业务技能现场模拟或者“大练兵、大比武”活动,促使执法队伍掌握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明确重点环节、注意事项等与法规法律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提升执法人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另一方面,细化自由裁量标准,选取执法试点,成立专业团队,跟踪指导从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强制、诉讼的全过程,形成案例范本进行推广,增强执法信心。
加强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文明执法。参照应急管理部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规范现场执法(召开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召开总结会)和行政处理(整改复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程序,统一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陕公网安备 61019002000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