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8期 第727期 本期开刊时间: 2008-11-21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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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大会召开
新闻作者:记者 王仲卉 向晖
    本报讯  11月19日,《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大会在西安召开。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杨尊法出席会议。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赵建刚、省政府法制办处长李西安、省交通厅副厅长李永民、厅航运海事局局长马志东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厅航运海事局党委书记庄建伟主持。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出台历经20余年,数易其稿,于2008年5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规范水路交通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内容包括总则、航道和港口管理,船舶管理、运输管理、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7个章节,对我省水路交通管理进行了明确规范和调整。《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李永民在讲话中指出,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这将有力推动我省水路交通事业依法行政工作向规范、文明、为民、利民迈出新的步伐。要把握好《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决策、科学论证的原则,强化海事人员的责任,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科学发展观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条例》宣传好、贯彻好,采取多种方式从广度、深度做宣传,特别是对重点水域,要使《条例》家喻户晓,规范执法工作。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当前的航运海事工作结合起来,今后每年交通部将投资1万亿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航运海事部门要抓住这一机遇,积极参与到新一轮的大建设中来。要重视加强航运海事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用坚强的党性、严明的纪律、严格的制度、过硬的作风带好队伍,使《条例》在执行中不出差错,执法人员不掉队。
    马志东在讲话中表示,全省航运海事部门将抓住《条例》出台的大好机遇,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授予的职责,严格规范,依法行政,为保护水路交通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确保陕西水路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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