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9期 第2418期 本期开刊时间: 2025-12-19 星期五
今天是:2026年02月04日 星期三

1b.png

第一版 下一版 >
《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规程》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新闻作者:


陕交讯  近日,交通运输部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规程》(简称《规程》),规范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的通行管理。
《规程》明确,交通运输部与应急管理部建立工作对接机制,指导省级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抢险救灾任务信息和车辆通行数据对接,做好省内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规程》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作出认定,是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灾害事故救援救灾实际需要,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同意前往灾害事故发生地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不包括经营性物流运输、集体、个人或企事业单位自行前往灾害事故地区的非任务车辆。任务车辆所属单位(组织)应当及时通过应急管理部门建立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车辆相关信息,包括车辆类型、车牌号码、预计出发时间和到达时间等,预计出发时间和到达时间跨度原则上不超过5个自然日。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车辆信息,未经审核批准确认的车辆,应依法正常交纳车辆通行费。审核确认的所有任务车辆信息由应急管理部提供给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简称路网中心),通过省级收费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下发至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收到的任务车辆信息,做好免费通行服务保障及政策解释工作。
《规程》规定,路网中心要及时发布和更新任务车辆名单,对已超出有效期的任务车辆进行清理。省级收费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及时下载并发布任务车辆名单,保障任务车辆名单在联网收费系统及时生效。在现场通行环节,对在名单内且在有效期内的任务车辆,收费站通过车道系统判断通过后免收通行费放行,对不在名单内或不在有效期内的车辆,正常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自称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但不在任务车辆名单内的车辆,收费站暂按非任务车辆正常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向车辆用户提供《非抢险救灾任务车辆特情告知单》。车辆用户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提交信息补登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申请退费。
《规程》强调,假冒任务车辆将被纳入稽核名单,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补交车辆通行费;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规程》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跨省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安 闻)  

陕公网安备 61019002000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