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发现首次逃费车辆,予以警告;发现逃费车辆再次出现逃缴行为,可在10日内拒绝其通行管辖收费公路;对出现3次及以上逃缴行为的车辆,每发现1次,追增1个月拒绝其通行收费公路的期限。对发生在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上的逃费行为,由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根据规定作出拒绝通行联网高速公路的决定。
《规定》明确,伪造或假冒军警、鲜活农产品运输等免费车辆、伪造或借用免费车辆牌证、伪造免费通行证卡、改变使用用途及车辆信息与免费政策或免费证件不符的逃费车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计收通行费,并移交司法部门、当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或军交运输部门处理。使用逃费工具,即插螺丝钉、垫钢板、遮挡光栅分离器、安装液压磅、千斤顶、气囊或假轴、调换车头、制造假车牌等,或采取其他隐蔽手段,即走S形、J形、半倒车、压边通行、反复碾压车轴识别器造成多轴、称台上急制动、猛加油高速通过等,欲逃缴通行费的车辆,责令其拆除逃费工具设施后,重新计量计收通行费。
《决定》还明确,未持通行卡的无卡车辆;损坏、倒换、借用其他车辆通行卡的违规车辆;所持通行卡信息内容不全、与车辆实际信息不符等有“换卡”嫌疑的车辆;持有本站通行卡的U型车辆等;交费义务人在交费前,采取更换牵引汽车、甩挂,进行货物分合载等手段逃费的车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计收通行费。故意堵道、强行冲卡、殴打收费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经营管理秩序活动的人员,以及专业从事逃费的运输组织和制(售)假、倒换通行IC卡或牌证(免费凭证)的团伙,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计收通行费,行为人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对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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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逃费两次十天内拒绝上高速
《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新闻作者:周 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