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5期 第574期 本期开刊时间: 2007-05-08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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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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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6]72号),及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陕交发[2007]78号)精神,积极做好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要以国务院办公厅的《方案》精神为指导,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的总体部署,和国家一委两部、省一委两厅的两个《通知》的具体要求,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分类指导,扎实推进。通过改革试点,确立以县为主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政府投入为主的管理养护资金渠道,规范管理养护机构,创新管理养护机制,建立起“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分类养护、依法管理”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体制,为全面推进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探索新路子,提供新经验。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是推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是着力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创新的重要任务,是为全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体制探索新路子,提供新经验的先行工程。改革试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试点工作纳入农村综合改革和农村公路发展,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积极实施,注重实效,切实保证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达到预期目标。
    二、改革试点的范围
    按照我省一委两厅的《通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的市县为:西安市高陵县,咸阳市秦都区、彬县,宝鸡市扶风县,渭南市澄城县,铜川市印台区,延安市宝塔区、黄陵县,榆林市靖边县,汉中市勉县、镇巴县,安康市镇坪县,商洛市山阳县等10个市的13个县(区)。
    按照有路必养必管的要求,试点县(区)所有的县道、乡道、村道均纳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范围。其中县道、乡道以公路统计资料为准,村道以通达调查数据为准。
    三、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方案》和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确立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将全部县、乡、村道纳入管理养护范围,落实县级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上的主体责任以及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配合支持的责任。
    (二)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程费补助标准和日常养护费资金标准,制定年度养护标准、计划,明确管理养护资金来源。重点落实市、县两级财政对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安排,形成稳定投入和逐步增加的机制,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市县投入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分配比例,由各试点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规范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精干高效、事企分开、管养分离的原则,规范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设置及名称,定编、定员、定岗,明确工作职责,推行目标责任管理。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乡、村农村公路管理组织形式,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
    (四)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结合编报2007年试点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编制内容、编制主体、报批程序及计划执行和监督检查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路况拟定建议计划,经县交通局审查,市公路管理局、交通局审核,经省公路局、交通厅审定后下达,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执行。
    日常养护计划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路况拟定建议计划,经县交通局审查,市公路管理局、交通局审核后下达,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执行。
    (五)优化养护组织结构,创新养护生产机制。重点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和养护市场化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管养分离方案并稳步实施,调整、完善养护生产组织,建立专业养护中心或养护公司;结合养护公路不同等级和技术标准对养护的要求,探索专业养护、承包养护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养护组织形式,推进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制、日常养护承包制和合同制,优化养护资源配置,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中修工程,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招标方式确定有养护资质的专业队伍养护;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大、中修工程和小修工程,可采用承包方式委托有经验的专业队伍养护;招标结果报备县交通局。日常养护由养护公司或公路沿线村民按合同计量承包完成。
    (六)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能,规范市公路局所属路政管理支队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指导职能。规范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在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外重复或单独设立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结合这次改革进行调整、归并和富余人员分流;研究落实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村民配合路政管理、保护公路的可行方式和途径。
    (七)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范、标准和制度。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市公路管理局组织施工图审批和竣工验收,报备市交通局,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县交通局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日常养护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检查验收。大中修养护工程推行工程监理制,可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鉴定,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市站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省公路局对养护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省补养护工程费根据养护工程进度和市县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拨付县交通局;市县财政安排的日常养护费和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分类拨付各县交通局。县交通局按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直接向养护承包人支付养护费用。村公路养护费用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支付意见,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后直接向养护承包人支付养护费用。
    养护资金由县交通局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省上安排的养护工程费必须用于养护工程,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足。养护工程费、日常养护费实行分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计划管理使用。
养护工程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满1年后)支付质量保证金。养护资金应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
    结合改革试点,各试点市县参照现行部、省有关规范、标准、制度,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责任目标管理、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路政管理的办法,以及养护市场准入、养护招标投标、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定额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等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规范性制度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同时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
    四、改革试点工作阶段安排
    改革试点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工作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2007年4月,学习宣传国务院办公厅《方案》、省政府《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改革领导机构;以省农村公路调查数据为基础,摸清本地县道、乡道、村道基本状况;制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同时,编制本县2007年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方案和养护计划。上述细则和方案上报市交通局审核和省公路局备案。
    第二阶段,2007年4月至7月底前,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落实县道、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建立和落实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渠道,重点落实市、县财政资金和拖拉机养路费投入的比例和数额,以及对省财政和汽车养路费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规范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定编、定员、定岗,精简分流富余人员;实现农村公路管养分离,建立养护市场化新机制,推行养护工程招投标和日常养护承包制;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各项制度。
    第三阶段,2007年8月底前,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完善试点内容,处理遗留问题;整理、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和有关资料、数据;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试点工作验收。
试点县要依据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对上述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进行具体细化,保证各项改革内容的落实。
    五、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改革试点县人民政府应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交通、改革与发展、财政、人事、宣传等部门负责人参加,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试点县的交通局具体承担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积极推动试点工作,保证如期完成试点任务。
    各设区市也要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以及整个改革的指导,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重点协调解决市级财政对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投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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