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8期 第577期 本期开刊时间: 2007-05-18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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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强化公路工程质量监管
新闻作者:杨 博
    本报讯  为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公路工程质量。近日,商洛市交通局重拳出击,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该局一是严格工程建设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没有设立工程管理处或机构不健全、人员未落实、没有按工程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四制”和未建立“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的、以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的予以重罚。二是严格工程施工监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的,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的,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处施工单位施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进行返工;情节严重的,将施工单位驱逐出场,终止合同,同时列入“黑名单”。三是严格按工程设计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变更施工设计。对未经批准,而自行变更施工设计及不按施工设计组织项目实施的,处罚建设单位5万元以上罚款,并责令限期按设计重新组织施工。四是严格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将不合格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监理单位监理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将监理人员趋逐出场,与监理单位终止合同,同时列入“黑名单”。五是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未纠正、未落实的,每次处罚建设单位0.5万元至5万元罚款,处罚监理单位0.2万元至2万元罚款,处罚施工单位0.3万元至3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六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质监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质监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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