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治超办:
为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依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路政管理条例》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有关规定,省治超办决定深入开展强化治超专项整治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从2007年5月20日起到年底,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为期半年的强化治超专项整治活动。
二、坚决贯彻落实省治超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严管重罚,实行“既卸载,又罚款”的政策。
三、严格执行“交公路发〔2004〕455号”文件中规定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陕西省治超办《关于强化治超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陕治超办发〔2006〕25号)中超限超载一吨以内不视为超限超载等有关优惠政策停止执行;取消计重收费优惠5%的政策。
四、公安、交通、工商、煤炭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强行闯站、聚众闹事、车辆非法改装、检测站前后驳载与绕行、重复检测,以及公路沿线无照非法经营煤炭等行为,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从5月20日起,所有悬浮轴车辆在超限检测和计重收费时不予认可,禁止在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上行驶;五轴(包括五轴)以上的油罐车和拉运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对六轴(包括六轴)以上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车辆征收公路补偿费。
五、凡经检测认定属于超限超载的车辆坚决实行卸载,并予以罚款。所卸载货物如不能按期运走,由治超检测站按有关规定处理。属于煤炭、砂石等低值易耗品的,一律予以没收。超限超载货物属于不可解体的,应补办有关手续。
六、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杜绝非法车辆进入运输市场。
七、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法改装车辆出厂、上路行驶。非法改装车辆一经治超检测站发现,将予以强行拆解,并依法追究改装企业和车主的法律责任。
八、军警车辆应自觉遵守超限超载治理规定。对假冒军警车辆或持假证件的超限超载车辆,将按规定处理后移送军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九、凡享受国家“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货运车辆,应按国家规定标准装载;超限超载运输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并按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理。
十、各运输企业、单位和驾驶员,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持假行驶证、假驾驶证、假牌照、假植物检验检疫证等假证件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按规定进行卸载和处罚后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治超检测站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执行对超限超载车辆予以严管重罚的政策。坚决杜绝以罚代卸、收费放行等违规违纪行为。
十三、清理整顿执法人员队伍。对于在治超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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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强化治超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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